新華社長春10月16日電(記者周立權)15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趙靜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靜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依法沒收其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間,趙靜波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廳計劃統(tǒng)計處副處長、規(guī)劃計劃處處長、副廳長,吉林市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在企業(yè)經(jīng)營、項目建設、承攬工程、職務調(diào)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359萬余元。
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趙靜波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絕大部分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編輯:劉歡】
關鍵詞: